青岛市政府上班时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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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上班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上午09:00—12:30、下午13:30—17:30。通过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上班时间表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上班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09:00—12:30、下午13:30—17:30。青岛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文化局
青岛市文物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青岛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0个)
青岛市盐务局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青岛市植物保护工作站
青岛市畜牧局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渔港监督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青岛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地震局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各区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青岛市政府人员名单是什么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张新起的提名,决定任命:
李众民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朱培吉为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项阳青为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徐剑波为青岛市教育局局长;
姜 波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黄龙华为青岛市公安局局长;
王锦妹为青岛市监察局局长;
姜军建为青岛市民政局局长;
曹仁收为青岛市司法局局长;
周 安为青岛市财政局局长;
陈玉崎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建军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培新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王亚军为青岛市规划局局长;
单强炜为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郑明辉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赵泽斌为青岛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于 睿为青岛市水利局局长;
于成璞为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曹友强为青岛市林业局局长;
马卫刚为青岛市商务局局长;
王纪刚为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曹 勇为青岛市卫生局局长;
丁鲁省为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郑卫星为青岛市审计局局长;
宋春康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方 妍为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局长、青岛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崔卫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彭一念为青岛市体育局局长;
李 刚为青岛市统计局局长;
王 为为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崔德志为青岛市旅游局局长;
孙亚非为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府法制工作,促使规章制定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系指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市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制定规章的范围:
(一)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章。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配套。
(三)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制定规章的职权。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本市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家的长期立法规划,以及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编制本市制定规章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规章的具体建议。
建议的内容应包括:规章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理由、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制定规章的具体建议进行综合研究,编制本市制定规章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在实施规划和计划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应当事先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定。第十条 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规章的内容与几个工作部门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为主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重要的规章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第十一条 规章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成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办理。起草人员应熟悉业务、懂得法律、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第十二条 规章一般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条例。为实施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规章,可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规章的标题应标明其主题名称,并冠以“青岛市”字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发布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标题上冠以“青岛市”字样。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
(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规范;
(四)奖惩办法;
(五)施行日期。第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用条文形式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多的可分章和节。第十五条 规章必须结构严谨、内容具体、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精练、语言规范。必要时,应对某些用语明确规定其特定含义。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资料,进行可行性论证;必须从全局出发,体现整体利益。
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本市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起草的规章中规定对现行规章予以废止的条款;现行规章需要修改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
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