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详细地址 和邮编)

本文目录
- 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详细地址 和邮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 吉林政府办公厅明电(2009)28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详细地址 和邮编
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邮编:130051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65号
邮编:1320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9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2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22号令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确需砍伐被森检对象、补充
森检对象污染严重的林木,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向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
机构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3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39号令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对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
附件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理 由
1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1989年4月 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2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
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上位法依据失效
3
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
上位法依据失效
4
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5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
办法1990年7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6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
条例》办法
1990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74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7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
题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8
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9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
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1
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2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85号令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
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4
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
吉林政府办公厅明电(2009)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具体到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www.jl.gov.cn 查询。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省督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切实抓好督查工作。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其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协同动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厅(室)都应设立督查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必须有人负责督查工作。所需编制内部调剂。第六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所设的督查机构,可以直接冠称“××政府督查室”。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委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本级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落实;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督查部门主动立项并经领导同意督查事项的落实;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事项的督促落实;
(七)对下级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八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并由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实施督促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促检查。
(三)督查调研制度。把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建议,为完善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请示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直到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五)通报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通报制度,利用督查情况、新闻媒介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六)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七)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开展的一切督促检查,包括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以及督查部门自立的督查事项,都应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承办人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审批。
(二)下达任务。根据主管领导批示,督查部门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达给承办单位。
(三)督促催办。任务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应予以及时催办。
(四)参与协调。对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督查报告。督促检查事项结束后,督查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以督查报告等形式,报送上级机关或交办领导。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可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六)督查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一、省教育厅(原省教委)(1项)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年检。二、省科技厅(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3项)
(一)技术市场经营活动中提取资金的审批。
(二)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批准。
(三)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三、省公安厅(3项)
(一)省级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审批。
(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购入检测设备的审查同意。
(三)技防设施的设计和安装的批准。四、省卫生厅(3项)
(一)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及所使用材料的审查批准及工程项目的验收。
(二)发放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三)矿泉水卫生许可证的年审。五、省广电局(原省广电厅)(4项)
(一)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年检验收。
(二)有线电视网所选用产品的认证。
(三)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年检。
(四)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技术维护运行情况的年检。六、省环保局(1项)
医疗废弃物焚烧装置产品的认定。七、省新闻出版局(2项)
(一)电子出版发行单位的年审登记和注册登记。
(二)编录非营利性内部音像资料的审批。八、省质监局(原省技术监督局)(1项)
发放锅炉安装许可证。
c25202--010529wjk九、省人事厅(15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重新调整工作单位的审批。
(二)人事代理工作的批准。
(三)农林牧渔行业干部调出本行业的批准。
(四)年度干部调动计划的审核。
(五)刊发在职培训班广告的批准。
(六)在职干部培训证书(学习证明)的验印。
(七)硕士或博士考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
(八)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计划进修的给予扣发奖金、停止福利待遇以及行政处分。
(九)发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审批。
(十一)面向社会招生举办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的审核。
(十二)刊发计算机培训广告的审批。
(十三)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的审批。
(十四)企业、事业(自收自支)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审定。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职务数额的审批。十、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劳动厅)(35项)
(一)对未经审批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区域劳动力单位的处罚。
(三)对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中介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四)对盗印、伪造、倒卖流动就业证、卡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五)农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到劳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劳务许可证》。
(六)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承包工程的审批。
(七)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承包劳务项目的审批。
(八)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审查备案。
(九)对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罚款。
(十)技工学校学制延长或缩短的批准。
(十一)技工学校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专业(工种)学制的批准。
(十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备案。
(十三)技工学校自编或选编教材的备案。
(十四)颁发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合格证书》。
(十五)技工学校培训在职职工的同意。
(十六)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的批准。
(十七)技工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的批准。
(十八)技工学校开设高级技工班的批准。
(十九)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年检。
(二十一)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的鉴证。
(二十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审核认定。
(二十三)对未申领就业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机构的备案。
(二十五)对未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罚款。
(二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备案。
(二十七)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备案。
(二十八)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
(二十九)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全民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实行分级管理的审批。
(三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设工资现金帐户的审批。
(三十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晋升工资的审核。
(三十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
(三十三)对国有企业和当事人违反工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
(三十四)新技术企业所需劳动力指标的核准。
(三十五)新技术企业工资指标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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