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遗产承办处需要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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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遗产承办处需要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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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承办处需要预约

需要。根据查询中国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官网得知,中国香港遗产承办处需要预约,提前将死亡证明书进行公证,再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申请办理遗产承办。中国香港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澳门隔海相望,北与深圳相邻,南临珠海万山群岛,区域范围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和周围262个岛屿,陆地总面积1106.66平方千米,海域面积1648.69平方千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四、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五、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六、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香港高等法院和行政长官的关系

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和互相配合的关系。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高等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香港高等法院和行政长官是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和互相配合的关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香港高等法院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吗

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吗

不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吗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在审级上,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否上诉,如果不能上诉,那不服判决怎么办?

终审了,不能上诉,可以申诉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怎么办?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属于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理论上存在再审的可能。现实中,最高法一般不受理一审案件。

上诉至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属于终审案件吗

是的,我国诉讼制度规定“两审终审制”。当然,如果省高院发回重审,那么程式还要继续。
只有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才是真正的二审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
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 *** 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三、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一)执行申请书;
(二)仲裁裁决书;
四、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四)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字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五、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
六、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执行地法律程式处理及执行。
七、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或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八、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
九、1997年7月1日以后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按本安排执行。
十、对1997年7日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因故未能向内地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十一、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 *** 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吗

有权。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行案件: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法定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审程式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基层检擦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因为已经没有下级法院)只能就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抗诉物件是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上诉审程式的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上诉审程式的抗诉。

怎样在网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怎样分级,各级法院位于什么级别的行政区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阶人民法院相同吗?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1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只有一个
2 高阶人民法院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
3 中级人民法院 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直辖市有多个 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4 基层人民法院 每个县级单位有一个
法院院长相当于同级别的 *** 首长的副职,如省高阶人民法院院长相当于副部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副厅级

有人说,香港和澳门都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二者的司法机关是

有人说,香港和澳门都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二者的司法机关是一样的,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香港和澳门由于属于不同的法系,其司法机关也不尽相同。香港特别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形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法庭。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包括澳门法院和澳门检察院。澳门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同时,澳门还设立了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行政法院。(P133) 【答案解析】     

香港终审法院与高等法院的关系

为同一主体的关系。香港法院主要由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构成,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制度内的最高上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扩展资料

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

香港罗伯被砸身亡案宣判,凶手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两名凶手以暴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香港罗伯的死因是遭两名暴徒掷砖身亡,死后香港市民还自发为罗伯举行了追悼会。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几点思考

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从法律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架构设计、文化基础以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原则,与内地的制度有着巨大的差异及深刻的分歧。香港回归后,有关涉港法律问题的研究已不属于国际范畴,但香港与内地仍然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域。经过两地的共同努力,在司法协助领域,已经达成了两项重要的协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但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至今尚处于协商的阶段。香港方面已在2002年3月提出相关问题的设想,但在可行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探讨两地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几个问题,并结合海牙《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行公约》草案,提出一点建议。

  一、现有制度考察

  1.内地

  我国内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依据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1991《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请求国与我国之间存在相关方面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2)由当事人或请求国法院提出请求;(3)该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4)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条件的,发出执行令,无需进行实体审查。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提出以下条件:(1)请求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该判决的作出严格依据请求国的程序规则且败诉方已得到充分的应诉的机会;(3)我国未对相同当事人就同意诉讼标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也未承认第三国对该案所作的判决。

  1998年人民法院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规定列举了对台湾判决不予认可的六种情形,并对判决认可和执行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规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该规定对管辖问题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只规定了专属管辖的限制;第二,该规定对“一事两诉”作出了合理规定。更有意义的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参照此规定受理并裁定承认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No.A5459号判决书。该规定至少可以作为下一步拟定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关安排的较为理想的参照。

  我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正在积极参与海牙《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行公约》的起草工作。该公约尚未正式签署生效,但其内容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本文将在后面探讨。

  2.香港

  根据《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香港现有的承认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制度承袭于英国的冲突法,包括成文法制度和普通法制度。成文法制度是指香港依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容源于英国《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对原英联邦国家和其他给予互惠待遇的国家的判决予以承认执行所采取的一种登记制度,判决一旦登记,就具有与登记法院的判决相同的效力。普通法制度是指不能适用成文法制度的外国判决,依普通法规则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

  普通法执行与成文法执行的区别并不大,不同之处在于程序方面,而非实体方面。依据成文法否定或拒绝外国判决的登记的理由与依据普通法否定外国判决的理由是非常相似的。根据香港现有法律规定,外国判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有:(1)该判决对诉讼各方而言是最终且不可*的判决;(2)该判决须包含支付款项,且不得是税款、罚款或类似性质的款项;(3)原诉法院以香港法律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可能拒绝承认的条件有:(1)被告获得参加诉讼的通知后未获得充分时间为自己辩护和未得到法院听讯;(2)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3)强制执行该判决违背香港的公共政策。

  在法律实践中,香港法院曾在Chiyu Banking Corp Ltd v Chan Tin Kwun( 2 HKLR 395)一案中,以检察院提起抗诉程序为由,认定内地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的、不可*的判决,从而判定在抗诉期间,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

  二、关于两地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安排

  1、合作模式

  现在可能的安排有两种,一是由两地依据各地的法律和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安排。这种观点得到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支持。在《关于两地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建议》中香港大律师公会建议仿照内地与台湾的模式,由人民法院通过决议,让香港的判决得以在内地承认执行。而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承认执行,则稍后视内地司法体系完善的程度,再行安排。这种建议虽然可以消除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对于内地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的顾虑,但区际司法协助的互惠互利原则似乎使这种建议缺乏可行性。另一种是,仿照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由两地协商做出统一安排。《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基于基本法的这一规定,最初的理解是,香港可与内地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分别订立协议。由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是两地司法协助方式的重大突破,两个《安排》的作出正式确定了内地与香港是两个地位平等、相互独立的法域。同时,《安排》也是对《基本法》第95条的更为深入、务实的理解适用。因此,两地拟定一个统一的安排,已经具有法律基础和实践上的借鉴。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咨询文件中也已表明这样一种倾向。

  2.承认与执行判决的范围与内容

  至今还没有一个内地与香港共同提出的关于承认执行判决的安排草案。应2001年12月20日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提出的要求,香港政务司于2002年3月发出关于香港与内地交互执行商事判决的咨询文件,并与2002年5月27日公布咨询结果。经过咨询工作,香港方面主要形成的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相互承认的判决只适用于涉及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但回应咨询者认为应扩大至其他类型的判决,如强制令或强制履行令;

  (2)只处理商业合同(指合同各方以贸易或职业需要为目的定理的合同,排除婚姻、继承、破产、清算、精神错乱行为、雇用和消费者事宜等)。有回应者建议进一步澄清“商业合同的概念”;

  (3)只处理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两地均具有或其中一方具有管辖权的情形。该约定不得违反普通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有回应者建议,对管辖权的规定不宜局限于此,还应包括做出判决法院依当地法律享有管辖权的情形;安排中建议应认定该合同关于选定诉讼地条文有效。只涵盖区域法院或以上所作的判决,不包括由小额钱债审裁处所作的判决。内地则只涵盖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以上作出的判决。回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明确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金钱限额;无必要限制为区域法院或以上作出的判决;

  (4)只执行最终且不可*的判决。但对于何时可视判决为最终、不可*,须与内地讨论。回应者认为应依普通法规则认定;

  (5)几种可能拒绝承认执行的情形:判决已经得到履行;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判决是在违犯自然公正原则的情况下取得;执行该判决违背登记法院所在地的公共政策;判决与登记法院先前的判决并不一致;在做出判决的法律程序中,被告未收到足够时间的通知;登记法院认为败诉方享有管辖豁免,且未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综上,可以看出香港方面对于两地判决的承认执行安排已经产生了基本的框架。这一框架有如下特点:(1)基本上沿袭香港现有法律的规定,尽量将对内地判决的执行问题纳入普通法规则及《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所形成的香港现有制度之内,如只承认涉及金钱的判决;(2)在坚持原有制度的同时,表达了相互协作的意愿。判决终局性问题是落实香港特区与内地相互执行判决安排的障碍。根据普通法的定义,很难确定内地判决是否最终且不可*。香港政府表示会与内地讨论判决如何及何时才算最终且不可*的问题,以确保所达成的安排能获双方接纳。该建议尚有一些欠缺可行性的内容:(1)作为一个两地共同协商的安排,应进一步明确“商业和约”、“自然公正原则”等易产生争议的概念;(2)难以证明判决是以欺诈方式或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取得;(3)未对“一事二诉”问题做出规定;(4)未对管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承认执行判决的先决条件;(5)公共政策的范围问题。

  同时,通过这个安排建议,也可看到目前香港与内地在法律理念、知识架构上的明显不同。香港方面比较极端的意见甚至是:只有内地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才能使判决具有最终的效力。此外,还有一部分香港法律人士怀疑内地法院判决的执行效果及不信任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内地近几年已加快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高度透明的司法运作体制、完善科学的配套法规都已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从2002年开始,中国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也将解决司法人员职业素质的问题。两地开展司法协助的合作,将使两地的居民共同受益。对于民商事判决的承认执行的制度安排,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有达成协议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参考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三、海牙《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行公约》草案的几点启示

  香港回归后,虽不能在国际层面讨论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但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间的有关条约和司法实践对于解决两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仍有借鉴作用。如两地已经签署的《关于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主要的参考依据是1958年《纽约公约》,虽然该公约在香港回归后已不能直接适用,但两地的实践使该公约的原则、制度得以继续保留。因此,选择一部内容较为科学合理而又具有可行性的国际公约作为制定协议的参考,是一种比较务实的方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由世界大多数国家共同签署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993年5月开始起草《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草案”),目前已基本定稿,但尚未正式签署。草案的第三章是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内容。该草案协调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一些冲突。有学者这样评价草案:“该草案总结了各国和已有国际公约,根据国际交往的需要,形成了较为完整、体现时代特点的国际制度。”草案在判决的承认执行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此结合草案的规定,提出几点建议:

  (1)协议范围问题:草案第一章明确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不涉及税收、关税及行政事项,同时排除关于婚姻、抚养、自然人行为能力、遗嘱继承、破产、社会保险、仲裁、海事作为适用范围。香港方面认为,被承认判决只包括对商事合同判决,而内地对台湾的判决承认执行并未局限于商事判决,且过于狭窄的判决承认范围不利于实现两地合作的根本目的。草案的范围能够协调这一冲突,一方面包含了民事案件,同时也排除了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事项和特殊的商事领域。

  (2)管辖问题:在香港的建议安排中,未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只承认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法院管辖一种情形。如果否定香港方面只承认当事人约定的安排,可在两地协议中用列举式规定管辖权。香港的《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中规定了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可见香港是依照其本地法律,根据普通法的“实际控制”来衡量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国对于外国法院管辖权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未予规定,但从已经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定来看,未作统一的安排。内地在对台湾判决的执行规定中,只排除了专属管辖,做出了宽松的规定。草案对于管辖作出详尽的规定,列举了一般原则、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合同及财产权纠纷案件管辖、侵权、信托等多方面的内容。草案还对未决诉讼、拒绝管辖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调和了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冲突,无疑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3)判决的效力问题:草案未规定判决为最终的、不可*的判决。草案规定:a、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b、该判决在原讼法院所在国属既判判决;c、该判决在诉讼法院所在国是可以执行的;d、该判决的承认或执行可能因在诉讼法院所在国正受到审查或申请审查程序的期限未结满而迟延。这一规定不同于普通法概念上的“最终、不可*”,对它的解释在于原讼法院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对于香港与内地关于判决终局性的争议问题,作出了示范。在两地的协议安排中,可参照草案,规定由申请执行人证明该判决依法已经发生效力。

  (4)草案还规定了可能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形:被申请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与该外国判决相同;该外国判决的结果与能够得到确认的判决结果(被申请国或其他国家的判决结果)不相符;产生判决的诉讼程序有违于被申请国关于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由公平、独立的法院进行听讯的权利;包括诉讼请求在内的有关诉讼文件未及时通报给被告,致使其无法进行辩护;该判决是基于与程序有关的欺诈而获得的;该判决与申请国的公共政策有明显的不相容。草案的规定,消除了不同法域间法律概念的差异,未使用“自然正义”概念。且草案明确不对外国判决进行实体审查。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外国法院对该申请承认或执行的判决的管辖权时,应基于外国法院所确认的事实(缺席判决的除外)。

  (5)其他值得借鉴的部分:a、关于申请程序,草案规定具体程序依各成员国国内法,但要遵循。申请确认时应提交的文件有:经过鉴定的完整的判决副本;缺席判决要附带已将诉讼文件通报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能够证明该判决是确定的判决并可在该国予以执行的文件;符合要求的翻译文本;在该外国判决中规定不允许审查该判决是否符合本公约中关于承认执行的规定时,被申请法院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规定,无立法或正式程序的要求。“快捷的原则”无疑也将成为两地协议的指导原则之一。b、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香港的建议安排和中国的民事诉讼法都提到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但对于其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又如何呢?中国内地民商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与香港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一个赔偿数额极高的针对某一国有企业的香港判决申请在内地执行,执行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活秩序,如企业破产,大量工人失业等,内地法院是否可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影响而拒绝承认该判决?草案规定了对外国判决赔偿金额的处理原则:外国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至少应该在依被申请国法律,相似或可比较的赔偿金额范围内予以承认;在债权人已享有参与听讯权利的条件下,如果债务人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包括在原诉讼法院所在国的情况)能够使法院相信外国判决的赔偿总金额过高,该法院将减少被承认的金额;但减少后的数额不得低于相同情形下,已被申请国法律所确定的金额;被申请法院衡量金额时,要考虑该外国判决是否包含诉讼费用。草案的以上规定可指导两地做出相应的安排。c、部分承认判决:草案还规定,对含有多项可分内容的判决可以就不同内容分开予以承认和执行。这种灵活性的安排有利于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了因部分判决的问题,而影响整体判决的承认效果。

「毕节酒店优惠」这是真正的香港攻略——TVB港剧迷路线打卡攻略


我相信你一定很熟悉下面国际旅行社描述的场景,那是专门为当时特别喜欢港剧或者香港电影的朋友准备的。在这条路线上,你可以看到《重庆森林》的半山自动扶梯,《古惑仔》的旺角,还有一些蒸发刑侦剧里的地派出所。如果你是港剧迷,这条路线一定要走一走。
香港高等法院
经常在TVB电视剧中出现的香港高等法院,是香港司法机构中的法院之一,毗邻金钟道政府合署。建筑本身不是很高,但是独特的英国维多利亚式建筑有一种独特的庄重。而且一些公案可以旁听,在那里绝对可以感受到香港法制的威严和民主。
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
七灯街
除了中环的兰桂坊,沿着雪原街走五分钟,就会看到一条叫港古迹的老街,煤气灯街,也叫杜德利街。作为香港仅存的一条煤气灯街,因为它独特的复古情怀,很多香港电影都来这里取景。“失恋,醉酒,热恋,诉说心事,在这个台阶上拍照,是香港粉丝必去的地方。
地址:香港中环杜德利街13号。
星巴克冰室
如果说星巴克的常规代词是小资和时尚,那么杜德利街的这家星巴克就离不开怀旧。手绘咖啡菜单,摇头旧电风扇,马赛克地砖,可以说老香港所有的记忆都可以在这里找到。作为香港冰室文化与星巴克的完美结合,看似突兀却有一种和谐之美。
地址:香港中环杜德利街13号乐昌地库中层。
营业时间周一-周四7:00-21:00,周五700-22: 00,周六8:00-22:00,如9:00-20:00。
波廷杰街
万店闸街是香港著名的怀旧老街。因为整条街都是用大石板铺成的,所以也被称为“石板街”。而且很多港片和电视剧都是来这里取景的,比如刘德华和郑秀文的《龙凤斗》和《无间道》,所以这里也是复古摄影师的天堂。这里聚集了很多老店和小摊,街上有供游客和路人休息的地方。相信当你走在这条高低不平的石头铺成的路上,无论是在街边长椅上休息,还是打卡拍照,都能感受到香港高楼大厦间特有的乡愁。
地址:中环荷李活道与干诺道交界。
中环至半山区的自动扶梯。
相信大家都还记得王家卫电影《重庆森林》中王菲凝视梁朝伟乘扶梯上班的经典画面。没错。当时电影里拍的就是这个经典画面。从中环到半山的自动扶梯连接着中央商业区和半山住宅区。它是港英政府于1993年为改善半山区的交通而修建的。自动扶梯长约800米,垂直落差135米。它由20个单向自动扶梯和3个自动人行道组成。从中心市场到干德路尽头大概20分钟,中间有很多出口方便行人上下车。半山自动扶梯横跨中环多条主要街道,包括皇后大道中、荷李活道等。沿途有老中央警署等多个景点,对游客来说是很好的交通工具。
温馨提示:自动扶梯全程自由乘坐,运行方向可以改变。为了方便上班族,周一到周六早上6点到10点下行,其余时间上行。如果需要反方向走,只能步行或者坐车。扶梯中段有八达通刷卡机。在这里刷卡后,当天可以从港铁中环、湾仔、香港站乘车,还可以享受2港币的优惠。
地址:香港岛中环祖比利街
如果你一直在体验香港的复古情怀,那就不要藏着掖着,带上你的相机,走这条路线去寻找自己的感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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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遗产承办处需要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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